“專門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養(yǎng)”
日期:2020-08-11 10:09:46 來源: 點擊:
8月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根據(jù)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不再使用“收容教養(yǎng)”。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汪鴻雁認為,收容教養(yǎng)不可并入專門教育,兩者的性質(zhì)完全不同,“應對收容教養(yǎng)制度進行司法化改造”,不再由公安部門決定剝奪人身自由,而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這樣能有效地應對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
汪鴻雁認為,在功能定位上,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本質(zhì)上是一種教育手段,而收容教養(yǎng)是必要時才適用的強制性懲戒矯治措施;在適用對象上,專門學校的招收對象主要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按分級進行處置,責令家長管教、送專門學;蚴杖萁甜B(yǎng)等;在決定程序上,專門學校入學是由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和原所在學校申請,或辦案機關建議兩種方式,經(jīng)評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而收容教養(yǎng)是由公安機關決定;在執(zhí)行方式上,專門學校的管理比普通學校嚴格,但沒有剝奪人身自由,屬教育范疇,而收容教養(yǎng)具有相當?shù)膽徒鋬?nèi)涵,是在專門的場所實施的強制性矯治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委員也表示,實行“專門教育”是近年來中央的重要舉措,替代之前的工讀學校和工讀教育。收容教養(yǎng)措施在一定范圍內(nèi)還是需要的,但是應當加以改革和完善。現(xiàn)在收容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是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那些作為罪犯、已判決的未成年犯在那里看管,把沒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也放在那里,是個很大的問題。但是,把他們放在普通學校是不行的,放到社會上更不行。這個問題還可以研究”。
草案二審稿對“專門教育”和“專門教養(yǎng)”的決定程序仍是由行政機關主導,且不經(jīng)過司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建議,明確“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專門教育、專門教養(yǎng)工作監(jiān)督管理”,且明確專門教育、專門教養(yǎng)的決定和執(zhí)行由不同部門負責,以增強監(jiān)督制約。劉修文還建議,明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設置、職責、決定程序,增加人民檢察院對專門教育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鮮鐵可委員建議,草案二審稿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人員納入了專門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分級矯治的閉環(huán),對于教育矯治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對涉嫌嚴重犯罪行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仍顯不足。建議保留收容教養(yǎng)的合理內(nèi)涵,并將其進行司法化改造為“矯正處分”。其適用的對象是涉嫌犯罪比較嚴重,其父母沒有監(jiān)管能力,留在普通學校教育矯正沒有可能。矯正處分不宜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繼續(xù)由公安機關行使決定權,而應適用司法程序,即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根據(jù)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行為的性質(zhì)、嚴重程度,評估其矯正處分的必要性,對確有必要的,提請法院審理裁定。
本報北京8月9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 王亦君 見習記者 韓飏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何淼、李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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