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少數西方媒體和個別國外政客,對周世鋒等人的“遭遇”發(fā)了點例行公事般的、程式化的、隔靴撓癢式的聲援外,國內互聯(lián)網上的主流民意都把周世鋒等的“遭遇”,視為放著好日子不過的反面典型。
公安部起底“維權”黑幕 多名“死磕”律師被捕
律師“身在福中”
建國前,中國已有一些零星的律師,但整個國家并未形成一個律師行業(yè)。中國真正形成律師行業(yè),并對律師執(zhí)業(yè)依法加以規(guī)范、予以保護,是改革開放之后的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期始,律師和律所開始在各級政府司法機構(局、廳、部)內部成建制降生。
最初的那幾年,律師皆吃官飯,其身份相當于今天編制內的政府公務員。到了1990年代初,“律改”成為中國最早也最徹底的司法改革之一。在“律改”中,國家采納了絕大多數律師要求“自食其力”的愿望,于是,律所與各級司法部門脫鉤,允許組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律師放棄官身成為自由執(zhí)業(yè)的司法工作者。
與此同時,國家建立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制度,設立律師執(zhí)業(yè)的基本準入門檻,并制定《律師法》,將“律改”成果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強化。
以上所有這些努力,我們今天回頭再看,足見國家建立律師制度的堅定態(tài)度與政治誠意。
和中國所有從無到有的行業(yè)一樣,律師行業(yè)同樣經歷了“一放就亂”的歷史過程。治理律師行業(yè)之亂,近幾年適才開始有所當真。
盡管《律師法》就有專門處罰和吊銷律師從業(yè)資質的法條,但政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違紀違法的律師在絕大多數情形下,仍堅持以教育、引導、開導為主,通常只有在律師直接觸犯刑法時,才不得不對其施以刑事懲處。比如,“李天一案”的數名代理律師鬧得如此的不像話,北京市、區(qū)兩級的司法局,也仍以教育、批評、警告和業(yè)內通報作為懲罰手段,點到為止。
政府對律師犯錯的寬容和對律師隊伍的愛護,同樣有目共睹。還記得,有一回徐匯律協(xié)邀筆者去講課,課間休息時無意中聊到律師和律師隊伍,未曾想,有多名律師接過話頭,向筆者直陳某些律師同行的所作所為(雖是極少數)形同“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后來,因常年參與《民主與法制》雜志每期“封面專題”的選擇和策劃,筆者與律師圈的接觸變得十分頻密,才逐步知曉,原來周世鋒這類的所謂“維權律師”,在律師圈內亦十分孤立,亦被廣大律師所瞧不起。
律師能與政治共舞嗎?
由于法律、法制、法治三者都是國家政治的天然組成部分,故而,律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在從事訴訟活動時,要想完全回避政治,即使是刻意去做也是不可能的。但古今中外,律師都不能誤把政治作為主業(yè),更不能把律師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以及律師所特有的“司法方便”,作為從事不當政治活動的招牌和工具。從歷史到現(xiàn)實,各國或多或少都有錯把政治當主業(yè)的律師,但最后往往都“玩火自焚”。
有人天生就有“玩政治”的“癖好”,律師隊伍中有這樣的人也在所難免。可即便有哪位律師對玩政治上了“癮”,你盡可通過正當渠道和正當方式,向國家向政府向公檢法司建言獻策提意見。只能如此——皆因頭上有《律師法》罩著,《律師法》之上又有國家《憲法》罩著。律師又是社會上最懂法且最該守法的那部分人之一,怎么能知法犯法呢?至于挑戰(zhàn)正處于百業(yè)振興、充滿期望的國家背后的制度、道路和理論,甚至挑戰(zhàn)《憲法》本身,恐怕更是失卻了律師的職業(yè)素養(yǎng)與精神。
坦率地說,在今日中國,對律師隊伍的社會評價實在不夠高,同時,律師階層的收入水準位居社會的中上層。盡管律師階層內部也有貧富差距,但整個階層早已步入小康社會乃不爭事實。自從律師與編制剝離后,司法部先后頒行過數個版本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但政府的收費標準從來就沒有得到過較真執(zhí)行。現(xiàn)實中,訴訟費之高、收費之亂,弄得一般人不敢輕易打官司,以至于國家不得已對低收入人群實施財政出錢的“律師服務司法救助”制度。本短文不想討論律師收費是否該由政府管起來,但有必要坦陳三條:
其一,它至少說明打不起官司是個需要重視的社會現(xiàn)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襯出律師階層已總體過上了好日子;
其二,再次證明政府對律師隊伍真的很愛護,以至于許多人長期指斥政府對律師的監(jiān)管不足、遷就,乃至“縱容姑息”;
其三,縱然公檢法司尤其是基層的公檢法司中的某些公職人員,對律師正常辦案不予配合乃至故意為難,但從總體看,這些問題和不足,都是這個國家在前進過程中正在不斷予以解決的。有意見可以提,但解決問題需要時間,律師們當有耐心,更要將心比心學會換位思考。
往大處說,類似周世鋒等“維權律師”這種“鬧”法,而且還“鬧”上了“癮”,并與西方敵對勢力“瓜田李下”說不清,有多少人能像現(xiàn)在的政府那樣一而再再而三地容忍下去?
形勢在變,法治大環(huán)境亦在變。律師作為這個社會上最聰明因而最該講務實的群體之一,周世鋒等“自作孽”的教訓理該汲取。放著好日子不過,非得自砸“金飯碗”,雖說換來了西方敵對勢力幾聲廉價的同情,可那管用么?看清了這一條,就應該與代表國家和民族進步的建設性力量融為一體,做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而不是走向反面。
最后,提醒某些仍然“不安分”的律師,周世鋒團伙犯罪重案系公安部直接組織督辦,這反映出高層對此類犯罪的鮮明態(tài)度;對于社會而言,這次的反應也表明風向正在改變;如前所述,律師群體內,類似周世鋒這樣的也為大部分同行所輕視。因此,個別律師理當清醒體察之。